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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机构: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文日期:2020-12-09
名  称:三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
三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

 

第一条  为规范文旅市场行政执法行为,加强文旅市场管理,维护文旅市场经营秩序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促进文旅市场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服务指南。

第二条  文旅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。

第三条  执法机构及文旅市场行政执法人员(以下简称执法人员)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指南规定确定的程序执法,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。

第四条  市文旅市场综合执法队受市文广局委托,对全市文旅市场进行监督、检查,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, 组织查处重、特大违法案件和跨市、区违法案件,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性文旅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。

第五条  执法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,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其它行政机关。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移交和移送应办理规范的书面手续。

第六条  文旅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建立24小时举报受理制度,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、电子信箱、通信地址,安排专人负责举报受理。

第七条  举报受理实行首问首接责任制。举报受理应填写举报受理单,记录举报时间、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(匿名除外)、被举报人的名称(姓名)、地址和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。举报受理单应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号。

第八条  应在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。对于证据易灭失的举报,应当立即赴现场核查。对留有联系方式要求回复的举报,核查结束后,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。

第九条  举报案件处理完毕,受理人应在《举报受理单》上填写处理结果,由专人负责归档,并将相关材料归档保存2年。

第十条  文旅市场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、调查、或者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,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,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。检查中发现违规或者违法行为,应填写《文化市场现场检查记录》,并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,经核对无误后,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。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的,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。同时及时、全面做好现场证据收集工作。

第十一条  市旅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,应及时依法作出处理。也可根据实际要求市文旅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调查处理,但必须督办其处理结果,对处理不当的应责令改正。

第十二条 文旅市场行政执法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。

重大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,当地执法机构应当将案件情况向上级执法机构报告。

第十三条  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,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、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,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。

第十四条 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,应当填写统一编号的《文化行政(当场)处罚决定书》,当场交付当事人。

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、行政处罚依据、罚款数额、时间、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。

第十五条  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,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告知可以采用口头方式,但是应当记入笔录。

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。

第十六条  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备案。

第十七条  除简易程序以外,发现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,适用一般程序。执法人员必须及时、全面、客观、公正地调查,收集证据,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、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。

证据包括书证、物证、证人证言、视听资料、当事人陈述、鉴定结论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它有关证据。证据必须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。

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,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;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,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,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。

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,应当有当事人在场;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,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。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,并依据情况分别制作《抽样取证凭证》或《证据登记保存清单》,标明物品名称、数量、单价等事项,由执法人员、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,交付当事人。当事人拒绝签名、盖章或者接收的,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凭证或者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。

登记保存物品时,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,可以异地保存。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,应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:

(一)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,送交检验或者鉴定;

(二)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,退还当事人;

(三)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,移交有关部门。

第十八条  须立案调查的案件,应填写《立案审批表》,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提出立案作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处理意见,报执法机构负责人、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。

第十九条  批准立案后,文旅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取证,调查结束填写《案情调查终结报告》,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,经执法机构集体讨论报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,根据不同情况,分别作出如下处理:

(一)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,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,作出行政处罚决定;

(二)违法行为较轻微,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,不予行政处罚;

(三)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,不得给予行政处罚;

(四)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。

 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,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。

第二十条  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应开具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,送达当事人,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、理由和依据,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,签名或者盖章。

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。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,行政执法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,认真制作笔录。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、理由和证据,应当进行复核;当事人提出的事实、理由或证据成立的,执法机构应当采纳。

执法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。

符合听证要求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,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应组织听证。

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、申辩、听证要求的,视为放弃上述权利。

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和享有权利,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、申辩,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;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。

第二十一条  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后,应当制作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:

(一)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地址;

(二)违反法律、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;

(三)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;

(四)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;

(五)不服行政处罚决定,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;

(六)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名称、印章和日期。

第二十二条  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,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,签名或者盖章。

当事人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,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,并说明情况,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,由送达人、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,将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,即视为送达。

当事人不在场的,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,将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。

第二十三条  本规定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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